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关爱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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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按身 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 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首次交纳的 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自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 年生效对应日,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关爱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关爱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 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流产、分娩、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一年 | 首年已交保费×20% |
未领取关爱金前每一年 | 基本保额×20% | |
关爱金领取后每一年 | 基本保额×3% | |
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 | 关爱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关爱金领取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身故保险金 |